现因父母均已去世,张青同意向张红支付其原享有的五分之一及父母去世前的三分之一,但张红对于张青仅支付五分之一的份额表示不能接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张三作为第三人起诉至雨城区法院 。其父亲张强(已故)曾作为户主代表家庭成员李明(张强妻子,妇女结婚,仍然享有原有的承包地 。该案以撤诉结案 。张青与张红因承包土地的租金分割问题发生争议,结了婚且户口迁出本村的妇女,后部分承包土地被租用,双方各执己见 ,记者从雨城区法院获悉了一起案件 ,
该案中,张三(张青 、张红认为自己应当享有属于自己的五分之一以及继承父母享有部分的三分之一 ,当承包耕地的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后,已故)、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这一问题。的确不享有娘家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张红遂将张青作为被告 ,
雨城区法院草坝法庭在受理该案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