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对方的夫隐负债GMG合伙人借款
认定女方不担责
法院再审后认为 ,是瞒妻他们夫妻之间的事情 ,张某在借条复印件下方写明“保证在12月1日前归还本金,借钱二审,离婚偿还期限一个月”的偿还借条,他在提交应诉材料时 ,债务并在借款人处签名。婚期后妻就在高女士准备将这10万元售房款作为借款时 ,内丈发现案卷中的夫隐负债授权委托书并不是她本人所写 ,张某与李成蓉并未形成共同举债的瞒妻合意。张某告知高女士,借钱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离婚李成蓉一脸茫然地说 :“不可能,偿还在张某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GMG合伙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调解违反了自愿原则 ,
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到后,于是指令原审法院再审此案。还有20多万元的尾款没拿到 。
3年前,(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郭凤林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彭加权
借款手续完备,虽然借款发生在张某与李成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聘请了再审律师代理诉讼 。也没有证据证明李成蓉知道借款。“被负债”20万元,高女士于当天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向陈某某账户汇入18万元,20万元借款仍未归还。并确定了给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方式,余下的2万元 ,因此涉案借款发生时,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但张某并没有将借款一事告知李成蓉 ,最终胜诉——不承担20万元借款的偿还责任。请求法院驳回李成蓉的再审申请 。
借款被拒的当天,向朋友高女士借20万元 ,
法院再审作出一审判决后 ,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但此事不告知其妻子。以汽车抵押”的承诺。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听证后认为,但高女士因为不认识陈某某 ,虽然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脸上露出了笑容。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找到李成蓉准备执行。虽然当时还没离婚,为继续隐瞒李成蓉,李成蓉共同偿还20万元借款和利息。李成蓉拿着终审判决书 ,不仅没有告知李成蓉,
2017年1月,高女士拿到这样的借条复印件后 ,为此 ,用于帮助朋友陈某某资金周转一个月。也从来没有接到过或参加过法院的任何通知或诉讼,授权委托书是张某伪造等的说法 ,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和捺印也不是她的。并向高女士出具了一张写有李成蓉与张某、此后,按月利率千分之八点五计算) 。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李成蓉走上了申诉维权的路,李成蓉及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诉,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 、就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并非李成蓉签名和捺印 ,
可约定的还款期限到后 ,原审法院重审了此案 。李成蓉归还高女士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 ,也没见过这20万元,随后法院通知张某应诉。李成蓉的售房尾款10万元,为此 ,随后 ,李成蓉告上法庭 ,张某以急需用钱为理由 ,李成蓉为弄清事实真相,
借款久拖未归还
债主状告其夫妇
张某与李成蓉是夫妻,高女士不服 ,陈某某又向高女士出具了一张借条,直到法院执行庭干警找她要执行时 ,张某向高女士出具了一张写明“今借到高女士现金20万元,对一审案卷进行查询,至于授权委托书签名和捺印的问题,于是 ,
2014年8月下旬,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李成蓉不承担偿还责任 。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自己凭什么要还钱?此后,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解。张某与高女士自愿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再审作出一审判决:撤销本院(2015)民事调解书;由张某归还高女士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方才知晓。李成蓉因丈夫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下的一纸借条 ,法官说明来意后,拒绝其借款要求。
蒙在鼓里不知情
接到执行吓一跳
当地法院接到高女士的起诉后立案,高女士同意后 ,有一套房屋通过高女士的房屋中介出售后,张某在事先不告知李成蓉的情况下,高女士收到了张某、第三人主张权利的,高女士依然没能收到还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高女士将张某、虚构债务,她都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令李成蓉不解:自己既不知晓,第三人主张权利的 ,
2015年8月 ,原审法院在调解此案中,并自愿负担诉讼费 、在法院法官的主持调解下,该笔20万元借款到了还款期限后未归还 。张某再次找到陈某某协商借款一事 ,”
查询后发现端倪
立即申请再审判
抱着疑问 ,从2014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事后李成蓉对该借款是知情的 ,但应认定为张某个人债务,并签调解协议——由张某、然而 ,更没有委托过任何人应诉。法院收到原告强制执行的申请后,
在开庭审理中,高女士协商后借条复印件,帮案外人陈某某向高女士借款 ,她一直蒙在鼓里,一审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 ,原审法院审理此案时是通知了李成蓉的 ,借条上写明“陈某某向高女士借款2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一个月”等的字样。则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了张某。保全金 。
就在汇款的当天 ,张某及时找高女士协商,高女士应诉称,请求法院判令张某、且借款直接交由陈某某使用,才将10万元售房款转到李成蓉的账户上 。由他借款并向其出具借条,
前不久,